医保新政温暖企业职工的心
发布时间:2013-02-06 14:50:00本文来源: 阅读量: 9492
从2月6日起,全市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台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包括改制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以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6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70%(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以上医保政策的调整使台州市企业职工的门诊医疗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鼓舞了广大参保人。
(柯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