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13-09-02 16:32:00本文来源: 阅读量: 9287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长李强签发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内容: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行为:1、超负荷用电;2、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3、在禁放区燃发烟花爆竹;4、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其它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8、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消防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9、其它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规定》还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主要内容: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行为:1、超负荷用电;2、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3、在禁放区燃发烟花爆竹;4、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其它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8、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消防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9、其它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规定》还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陈建民